自疫情爆发以来,核酸检测成为我国疫情防控的重要手段,而由于医院检测能力的不足,目前大部分核酸检测、出具核酸检测报告的工作是由商业核酸检测机构承担。然而,部分核酸检测机构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了出具错误核酸检测报告的情况。今年以来至少已有7地10家核酸检测机构被立案侦查、通报或处罚,涉及北京、安徽合肥、河北石家庄、河南许昌、内蒙古呼和浩特、云南昆明、甘肃兰州等地。当前错误核酸检测报告的频现,也引发了公众对核酸检测机构“造假”刑事法律责任评价的关切。
笔者认为,对出具错误检测报告的核酸检测机构,进行法律责任评价要从两方面来考察。其一,主观方面。要考察核酸检测机构对出具错误核酸检测报告的心理态度,是故意出具了虚假核酸检测报告还是过失了出具了错误核酸检测报告。因为核酸检测机构作为专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错误核酸检测报告所造成的损害有明确的认识;其二,客观方面,要考察检测机构出具错误核酸报告的客观后果,是对公民个人权利、还是对公共卫生疫情防控秩序造成了损害。
根据上述标准,对于故意出具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对公民个人权利造成损害,扰乱核酸检测市场秩序,但未引发疫情传播或传播风险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成立刑法第229条第一款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例如,核酸检测机构故意将个体的阴性结果报告出具为阳性报告的情形。
对于故意出具虚假核酸检测报告,引发疫情传播或传播风险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成立刑法第114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例如,故意将个体的阳性结果报告出具为阴性报告,抑或明知检测报告不能准确鉴别阳性或阴性,但依然出具阴性报告的情形。
对于过失出具错误核酸检测报告,引发疫情传播或传播风险的,情节严重的,可以成立刑法第330条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例如,核酸检测机构过失将个体的阳性结果报告出具为阴性报告,抑或过失导致检测报告不能准确鉴别阳性或阴性,都出具阴性报告的情形。
对于过失出具错误核酸检测报告,对公民个人权利造成损害,但未引发疫情传播或传播风险的。例如,核酸检测机构过失将个体的阴性结果报告出具为阳性报告的情形,一般不宜作为犯罪评价,确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成立刑法229条第3款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后,笔者认为,在坚持“动态清零”的背景下,错误的核酸监测报告,哪怕仅有一份,都可能会对公民个人权利和公共疫情防控带来严重损害,甚至会引发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核酸检测机构尽管大部分是商业机构,在当前特殊背景下,实际上承担了重要的公共卫生防疫职责,对于核酸检测机构,必须要严格管控,对其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必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重处罚,维护公民个人权利和公共卫生安全,并及时对全社会公示,回应社会关切。
附相关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作者:韩轶法学教授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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